第一條
營業稅為地方收入,凡在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內營業者,除向中央繳納出廠稅之工廠或繳納收益稅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外,均應完納營業稅。
前項所稱營業,謂以營業為目的之一切事業,但農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