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七、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電子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八、依法經營之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物品及舉辦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用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一、監獄工廠及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專賣事業及政府核定之郵政代辦業務。
十三、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四、營利事業對經營國際航線之船舶或航空器及對遠洋漁船銷售其使用之物品,暨提供國際航線船舶或航空器之修護服務。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漁、牧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魚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二十一、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及輸出保險之收入。
二十二、營利事業經營證券買賣已納證券交易稅之營業額。
二十三、營利事業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
二十四、各級政府機關賸餘或廢棄物資之標售。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七、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電子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八、依法經營之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物品及舉辦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用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一、監獄工廠及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專賣事業及政府核定之郵政代辦業務。
十三、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四、營利事業對經營國際航線之船舶或航空器及對遠洋漁船銷售其使用之物品,暨提供國際航線船舶或航空器之修護服務。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漁、牧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魚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二十一、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及輸出保險之收入。
二十二、營利事業經營證券買賣已納證券交易稅之營業額。
二十三、營利事業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
二十四、各級政府機關賸餘或廢棄物資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