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級政府所辦左列營業事業,免徵營業稅。
一、國防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
二、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事業。
三、國家專賣事業及無競爭性質之製造業。
四、專為供應政府及所屬機關之事業。
五、有關對外易貨償債之國營貿易事業。
前項各款營業事業,如有兼營競爭性副業者。其兼營部份仍應課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