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營利事業有漏開、短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存根聯所載金額少於收執聯者,除按所漏銷貨額或收入額處以百分之五之罰鍰外,並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罰,違反三次者,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接受代銷貨物,代開立銷貨統一發票,有前項違章情事者,其責任由代銷商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