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有左列情形者,應於給付價款或報酬時,負責代扣營業稅,並於扣稅後十日內填具自動報繳書,逕向公庫繳納: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二、三兩項之規定,代理國外營利事業銷貨或給付報酬者。
二、向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給付報酬者。
三、接受國內廠商或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之委託代為銷貨或給付報酬者;但屬於本法第七條第三、四、五、六及十二各款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