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本法之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案件,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