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稽徵機關為前條查定時,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應納之稅級,每半年查定一次。
二、各業同業公會應於每半年度開始前,將所屬會員營業狀況評定等級,列冊報告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參考。
三、稽徵機關設查定委員會,負責辦理稅級查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