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營利事業及其他照政府規定免予申報營業額之營利事業,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各該業營業狀況,釐訂稅級,根據調查之資料予以查定,並按月定額課徵之。
前項查定計算公式,由各省(市)政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