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營利事業之設立,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業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附具納稅保證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公營事業、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合作社免具納稅保證書。
非營利事業而有營業行為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