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第一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二、第二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第三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前項各款其營業人為行商者,加倍徵收之。
糧食業之營業稅,得按本法最低稅率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