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應納營業稅之當事人,有左列情形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領調查證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偽造帳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歇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