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營業商號對於每期應納稅款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處罰。
一、逾限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二之罰鍰。
二、逾限二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四之罰鍰。
三、逾限三十日以上者,處以所欠稅額十分之五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