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四、航空燃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五、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六、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七、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