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發運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水泥、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并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并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或改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