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課貨物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品。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