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二、用作製造另一應課貨物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三、運銷國外者。
四、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五、捐贈勞軍者。
六、用於直接構築作戰防禦工事之水泥及木材。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