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財政部主管稅務機關設評價委員會辦理;其組織規程及評價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