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第五條之一增訂條文及第十七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