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之一
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