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之一
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其數額不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准在當年度減除;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得遞延在以後年度內減除,每年減除數額仍以不超過各該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為限。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