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同居受扶養親屬之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暫繳或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