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並依法免予繳納暫繳稅款者,免辦結算申報。但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