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公司分配於股東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社員之盈餘、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之盈餘,及獨資組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營利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社員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等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國際運輸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公私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每年所給付之薪資、授課或演講之鐘點費、稿費及各種勞務報酬,依本法規定不屬扣繳範圍,或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