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項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公司分配予股東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社員之盈餘、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之盈餘,及獨資組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營利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社員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教、軍、警機關或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營利事業負責人暨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各該機構及組織之員工及其他受雇人。
三、利息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給付之金融事業、一般營利事業、政府機關及其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
四、租賃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
五、權利金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支付權利金之營利事業或個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權利金者。
六、國際運輸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之國際運輸事業。
七、國外影片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八、公司及合作社未分配盈餘之預扣稅款,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或合作社之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或社員。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公私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每年所給付之薪資、授課或演講之鐘點費、執行業務者之公費、稿費及各種勞務之報酬,依本法規定,不屬扣繳範圍,或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