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本法稱公用事業,指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信、衛生、水利、自來水、電力、煤氣等事業。
本法稱工業,指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之製造業,以及人工技藝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之手工藝業。
本法稱礦業,指以人工與機器探礦或採礦,以生產礦產品之事業。
本法稱農業,指利用土地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事業。
本法稱林業,指利用林地及器械,從事造林採製森林主副產物之事業。
本法稱漁業,指利用漁船或漁塭及器械,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事業。
本法稱畜牧業,指利用牧場及器械,從事養殖畜牧之事業。
本法稱運輸業,指以機動運輸工具,承辦水陸及空中客貨運輸之事業。
本法稱國際觀光旅館業,指新建合於政府規定之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旅館業。
本法稱國民住宅營造業,指專以投資營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