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綜合所得稅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總額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五。
二、所得總額超過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至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總額超過四百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總額超過六百萬元至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三。
六、所得總額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十六。
七、所得總額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二十。
八、所得總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二十四。
九、所得總額超過二千萬元至三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二十九。
十、所得總額超過三千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三十五。
十一、所得總額超過四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四十二。
十二、所得總額超過五千萬元以上者,一律就其超過額課稅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