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經查明情節重大者,除依前兩項規定加處罰鍰外,並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