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