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得向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不得拒絕。
戶籍機關依法辦理戶籍異動登記時,應抄副本分送當地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