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左列各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下列規定扣繳率,扣繳應納稅款;並依照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抵繳每期之暫繳稅額。
一、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八。
二、合夥人盈利,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八。
三、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一百元部份,扣繳百分之三。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三。
五、租金,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一百元部份,扣繳百分之六。
六、行商貿易所得,按每次交易,依本法計得之所得額,扣繳百分之十五。
財政部得視財政經濟情況之需要,呈准行政院,調整起扣額及扣繳率;但其有效時間,以在一會計年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