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本法第三十一條許可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特別公積金之營利事業,得以其所得額減除外幣債務兌換損失特別公積金後之餘額課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