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其他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行商以其每次售貨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行商售貨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不便計算時,得以其成本價格百分之十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