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並須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以憑抵繳其每期之應繳稅額。但行商貿易所得稅款,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應不發抵繳之憑單。如原扣繳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足之數,由納稅義務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