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採用權發生制而按年結賬者,每年春夏秋三季,納稅義務人應按各該季實際已有之收入,減除實際已支之費用,以其餘額百分之八十為估計所得額,於每季過後十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俟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再將全年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其在年度中途停業者,於停業後十五日內,將當年停業前之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