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前條各項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列規定。
一、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合夥人盈利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納稅義務人為股東或合夥人。
二、薪資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公、教、軍、警機關團體及公營事業之主辦會計人員,營利事業組織之實際負責人,及其他僱主。納稅義務人為前舉機關之組織之員工,及其他受僱人。
三、利息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直接經手付出利息之銀錢業或其他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但銀錢業貸放款之稅息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
四、租賃所得稅繳,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但農地及房地產業之租賃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不用扣繳辦法。
五、行商貿易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如係委託住商銷售者,為住商負責人;如自行銷售與營利事業者,為承購之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為從事行商貿易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