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以居所為業務所者,其房租之減除應按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居所使用之房屋比例分攤計算,但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其業務上必需之舟車旅費,以受有報酬者為限,但不得超過其各個報酬額百分之三十。
稱其他直接必要之費用者,包括公會會費,在業務所內住宿或供膳之業務使用人膳宿開支,業務進行上之公課複委託費,介紹人佣金,業務用具之修理費、廣告費、郵電、文具、消耗及其他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