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時,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及其他足資證明其所得額之表單。
依前條之規定 申報清算後之所得時,應提出清算計算書,或其他計算表單。
合夥或公司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時,並應開具合夥人或股東姓名、住址,已付或應付之盈餘數額,及各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