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在採取平均法折舊時,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先從成本中減除殘價,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