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採用平均法而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於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