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營利事業之屬於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而合於政府獎勵之標準者,得減徵稅額百分之十。其係新投資創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自其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合於政府獎勵標準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用、工礦及重要運輸事業,經增資擴展者,其新增設備使其生產能力大於增資擴展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就其事業全部所得,核算新增之所得,同受前項免征三年之待遇。
本條所稱獎勵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之適用,以使用營甲申報書,並在限期內申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