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五條
已確定之處罰裁定,有違法或錯誤者,該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於裁定確定後十四日內,為受處分人之利益,得申請原裁定法院更正之。有更正之申請時,關於申請更正部分,停止強制執行。
申請更正之裁定,應於接受申請後十日內為之。關於更正之裁定,原裁定法院為地方法院時,得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