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三條
會計師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改正估計、報告、申報、申請、復查、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核轉主管經濟行政官署,依法律懲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