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謂具有長期固定性質用利不動本之定期存款,或特定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本金,或作為活期存款存儲者。
非教育文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存專款作為獎學金,並定有保管辦法,經報明主管機關者,視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