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設置帳簿,或不按規定登帳,或不給予他人憑證,或不給予他人憑證,或不將應有憑證編號保存者,該管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設置、補載、糾正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