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定手續及期限,完成其扣繳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應扣繳稅額,給予千分之五之獎勵金;但扣繳義務人為政府機關者,不適用之。
前項獎勵金,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