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如有隱匿避報、逾期不報,或為虛偽之報告,經告發或檢舉,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額百分之十五,獎給舉發人;並為檢舉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得給獎。
第一項告區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取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