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或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
前項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