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改正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
會計師代辦前列事項時,應附具納稅義務人之委託書,其對帳目內容為負責之證明者,並應加附查帳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