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條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扣繳義務人之申報後,應即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填發繳款書,送達扣繳義務人,令其繳納,並得派員調查。
前項應納稅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