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等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壞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前項償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